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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经(Finance)三人性:ai“新生”逝者,哪些范围不应跨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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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者的话:近日,社交媒体流传出一些博主利用(Use)AI技术让已故艺人在影片中“复活”并与粉丝互动的视频。画面曝光后,引发强烈争议。有网民质疑这种行为是在消费那些已故艺人赚取流量。也有相关名人的家人出面谴责,并要求下架相关影片。技术与法律(Law)、技术与伦理之间的关系应如何把握?AI“复活”带来哪些挑战?需要守住哪些边界?

三个维度定位伦理边界 

沈 阳

AI技术提出了一个我们(We)必须面对的根本性问题:当我们(We)拥有重塑现实、甚至改写过去的能力时,我们(We)应该如何自处?这个问题的答案不简单。一方面,法律(Law)和伦理成为我们(We)必须仔细考虑的重要维度。从法律(Law)层面讲,严格执行现有的肖像权和名誉权法律(Law)规定,保护逝者的权利,是基本的要求。从伦理层面看,基于对逝者及其家属深切的尊重和理解是我们(We)的责任。另一方面,技术进步所带来的正面价值也不应被忽视。AI“复活”技术本身并不带有道德判断,关键在于我们(We)如何使用这项技术。

在应用AI技术“复活”逝者时,我们(We)必须谨慎地守护伦理的边界。首先,任何技术应用都应建立在尊重与同情的基础之上,避免造成逝者家属的二次伤害。其次,明确获得家属可能法定代表人的同意是必须的前提条件,确保技术应用的合法性和道德性。最后,对技术应用的目的、范围和后果的透明度和责任承担,是维护社会(Society)公信力的基石。

面对AI技术的深刻影响,我们(We)不仅需要规范和约束,更需要深刻的哲学思考:在技术的光影之间,我们(We)如何让人性的光辉更加灿烂?将来的探索道路上,我们(We)可以利用(Use)AI技术为社会(Society)服务,同时避免伦理陷阱。

例如,在历史(History)培育中,通过“复活”历史(History)人物,可以让历史(History)培育变得更加生动和吸引人,帮助年轻一代更好地理解历史(History);在艺术创新领域,适当使用AI技术呈现已故艺术家的作品,可以开辟艺术创新的新途径;在心理治疗和情感支持方面,AI技术有潜力提供一种全新的方式来帮助人们处理失去亲人的悲痛,通过再现逝者的声音可能形象,提供心理慰藉。上述情形要求我们(We)建立更加严格的伦理审查体系,确保技术的使用不会侵犯个人隐私,不会伤害逝者家属的情感,同时也不会滥用技术力量来扭曲历史(History)事实可能创造虚假信息。这需要一个跨学科的合作框架,包括技术开发者、法律(Law)教授、伦理学家、心理咨询师以及文化(Culture)和历史(History)研究者的共同参与,共同探索如何在尊重每个个体的前提下,发挥AI技术的积极作用。

在这个探索过程中,社会(Society)公众的参与和监督也至关重要。公众应有机会对新兴技术的应用提出意见和建议,能够参与到决策过程中,确保技术的发展方向能够得到广泛的社会(Society)支持。(作者是清华大学(University)新闻(News)与传播学院教授)

以“科技(Technology)向善”探索技术边界

李长安

类似未经家属同意就利用(Use)AI技术“复活”逝者,模拟他人声音可能“换脸”等突破技术伦理边界的“恶作剧”正变得越来越常见,各种侵权违法犯罪行为也日益增多,这对技术伦理的监管和规范提出了很大挑战。

基于此,欧美我国纷纷出台了有关数字技术伦理的管理规定,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尊重人的自主性准则、防止损害准则、公平准则、可解释可追溯准则等。目前(Currently),我国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就数字经济(Economy)中AI技术伦理监管方面已经形成了一些法律(Law)法规及相关国策,例如2021年12月出台的《关于加重科技(Technology)伦理治理的指导意见》中,提出了科技(Technology)伦理要坚持增进人类福祉、尊重生命权利、公平公正、合理控制风险、保持公开透明等五项原则,要求健全多方参与、协同共治的治理体制机制,塑造“科技(Technology)向善”的文化(Culture)理念和保障机制。2019年组建的我国科技(Technology)伦理委员会,下设有专门的人工智能分委员会。一些企业也成立了企业内部的科技(Technology)伦理委员会,指导各自企业的技术研发和应用。但是总的来说,当前针对AI技术伦理的监管仍显滞后,还存在着较大的漏洞。为此要做好如下几项工作:

一是进一步完善技术伦理监管的法律(Law)法规体系。我国《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》要求:到2025年,初步建立人工智能法律(Law)法规、伦理规范和国策体系,形成人工智能安危评估和管控能力;到2030年,建成更加完善的人工智能法律(Law)法规、伦理规范和国策体系。因此,要立足祖国的实际国情,从推动“人工智能+”的研发和应用出发,加快相关法律(Law)法规建设的步伐。

二是推动多方利益主体参与。在数字经济(Economy)时代的技术伦理治理中,多方利益主体参与是其中的重要一环。要尽快建立以行政部门监管为主导,企业和用户积极参与的数字技术伦理治理体系,突出以人为本、以用户为中心的原则,坚持“技术向善”。

三是加大对公众的宣传力度。许多人对AI技术的原理和应用了解不够深入,对其可能带来的风险缺乏足够的认知,更没有足够有效的应对手段。同时,由于AI技术的高度仿真性,使得虚假信息看起来非常“真实”,公众往往难辨真伪。因此,要不断提高公众对AI技术的认识和理解,增强其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。(作者是对外经济(Economy)贸易大学(University)我国对外开放研究院研究员)

从现有法条划定法律(Law)边界

姚 佳

不久前有一则案件令人深思:某电话记账软件运营商在未经过某公众人物同意的情况下,为用户设计了可以自行创设可能添加的“AI陪伴者”。不仅将名人的“AI分身”开放给众多用户,还允许用户设置各种“表情包”等。最后法院认定,被告未经同意使用原告姓名、肖像,设定涉及原告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的系统功能,构成对原告姓名权、肖像权、一般人格权的侵害,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。

这一案件与“AI”已故艺人复活较为相似,在未经已故艺人家属同意的情况下,通过AI技术设定了艺人的虚拟形象,商家同时还设置了用户可以根据素材自行选择呈现的效果,比如眨眼收费多少、原声配音收费多少等等。这一行为属于对包含了艺人肖像、姓名的整体人格形象的使用,与此前的案例相似,商家可能服务提供者存在侵权风险。

我国《民法典》第1019条第1款规定,任何组织可能者个人不得以丑化、污损,可能者利用(Use)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。未经肖像权人同意,不得制作、使用、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,但是法律(Law)另有规定的除外。同时,第994条规定,死者的姓名、肖像、名誉、荣誉、隐私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,其配偶、子女、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。另外,《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》第14条第2款规定,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提供人脸、人声等生物识别信息编辑功能的,应当提示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依法告知被编辑的个人,并取得其单独同意。可见,在现行法律(Law)法规下,以任何形式使用他人的姓名、肖像,均应取得权利人的同意,除非法律(Law)另有规定。

随着AI技术的不断发展深入,其已“无所不能”。AI可以合成自己的“已故亲人”陪伴在自己身边,也可以合成自己喜爱的宠物相伴左右,给人们提供很多情感上的慰藉。互联网技术、人工智能技术确实给人们带来了颠覆性的生活(Life)期待,但同时从事任何行为仍应在法律(Law)的框架内,尊重他人的权利,否则就要承担相应法律(Law)风险。将来,人们利用(Use)技术可能许可以常常通过视觉和互动“感受”到自己已故亲人的陪伴。但是切记,超越自身权利的行为,应受到法律(Law)的约束。尊重他人的权利,才能享受社会(Society)给人们带来的福祉。(作者是祖国社会(Society)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)

财经(Finance)三人谈:AI“复活”逝者,哪些边界不应逾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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